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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北京海辉高科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辉高科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135号申请人:北京海辉高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综合科研楼二层(东北-3)。法定代表人:杨洁,该公司董事长。洛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北京海辉高科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海辉高科软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海辉高科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文思创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京N×××××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