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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刑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97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洪雅县。2015年7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在沙坪坝区西永街道富士康员工宿舍某房间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打牌时发生纠纷,持刀将李某某划伤后逃离现场,致使李某某胸腹壁、右前臂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7月4日11时51分许,被告人黄某在四川省洪雅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旷某某、汪某的证言,辩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门诊病历,受伤照片,法医学鉴定意见,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因民间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婧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