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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78号原告:贾某,无业。被告:张某甲,工人。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和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2日婚生女儿张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不好好工作。经原告和亲友多次劝说,被告没有悔改之意,对家庭和孩子没有责任心,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判决婚生女儿张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网络聊天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2日婚生女儿张某乙。婚后双方没有认真经营自己的婚姻,再加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应当正确处理好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只要双方都从自身找原因,多为对方着想,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与化解,是能够处理好当前发生的婚姻危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