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荣辉诉被告杜宇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辉,杜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489号原告荣辉,男。委托代理人郭洁,女。被告杜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辉诉被告杜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荣辉未能提供杜宇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荣辉有义务提供被告杜宇的准确送达地址。现荣辉不能提供杜宇的准确地址,亦不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故荣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荣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荣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