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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荣辉诉被告杜宇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辉,杜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489号原告荣辉,男。委托代理人郭洁,女。被告杜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辉诉被告杜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荣辉未能提供杜宇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荣辉有义务提供被告杜宇的准确送达地址。现荣辉不能提供杜宇的准确地址,亦不能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故荣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荣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原告荣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秋影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