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小龙与周阮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38号原告:程小龙,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周阮骏,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小龙与被告周阮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小龙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 盛审 判 员 唐 泽人民陪审员 吴先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