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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程小龙与周阮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38号原告:程小龙,男,195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周阮骏,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小龙与被告周阮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小龙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陶 盛审 判 员  唐 泽人民陪审员  吴先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