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鲍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鲍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719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茂鹏、钱线,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恒新、鲍可文,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某与被告鲍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孙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婷婷书 记 员 刘 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