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洪君、许平超、王闯妨害公务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君,许平超,王闯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311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君,男,1964年8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新峪社区新八委三组科技路****号。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许平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魏家屯村科技路****号-100。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闯,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新峪社区新八委三组科技路****号。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宋晓蕾,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员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及其辩护人宋晓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3月25日6时许,在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对正在施工的人员进行阻止,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王洪君、许平超在王洪君家院内将事先准备好的烟花爆竹和汽油瓶点燃后投向院外的施工人员,造成多人受伤,其中王铁双面部被烧伤,刘斌左耳耳膜被炸穿孔。被告人王闯在院门口驾驶车牌号码辽C4U7**的本田CRV越野车冲向施工人群,造成施工人员梅洪浩、苏兴双受伤,梅洪浩的左膝部受伤。经鉴定,梅洪浩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闯的辩护人提出王闯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对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施工现场进行保护性施工,同时在现场的还有鞍山市高新区动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鞍山市高新区管委会动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当日6时许,在调军台回迁楼施工现场,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阻止施工人员施工,王洪君、许平超在王洪君家院内将事先准备好的烟花爆竹和汽油瓶点燃后投向院外的人群,造成施工人员王铁双面部烧伤,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铁西分局的工作人员刘斌左耳耳膜穿孔。被告人王闯在院门口驾驶辽C4U7**号本田CRV越野车冲向人群,造成施工人员梅洪浩右腿部受伤、苏兴双身体多处受伤。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洪浩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当日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4月2日,公安人员将王洪君、许平超抓获。同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将王闯抓获。庭审前,梅洪浩、苏兴双、王铁双、刘斌已经得到了赔偿,四人对王洪君、许平超、王闯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梅洪浩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25日6时许,我在鞍山市高新区魏家屯工地看到施工单位在那干活,这时一辆黑色的本田越野车要撞一个人,我在旁边站着,这辆车先撞的别人,好像没撞到,然后又向我撞来,就给我撞到旁边沟里了。我迷糊了,感觉有人要打我,我想爬也爬不起来。然后,我被人背走送到医院了。当时,车是直接撞的我右腿。我被撞后胸部有些痛,头部有些迷糊,医生说我的右腿韧带断了。2.被害人王铁双的陈述证明:我是调军台回迁楼工地的力工。2015年3月25日5时许,我到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工地准备干活,6时许,我们开始干活。施工单位要求把一条土道挖开。我们在干活时,旁边房子里面的居民不让我们干,他们用鞭炮和燃烧的汽油瓶子阻止我们施工。我被一个燃烧的汽油瓶子砸中头部,感觉脸上特别热,我一下就跌到沟里了,然后就晕了。醒过来时,工友已经把我送到医院了。我被砸中后,头部、脸、耳朵、手都被烧伤了,头上有个包。好像还有一个人的后背都烧着了。3.被害人苏兴双的陈述证明:我是鞍山市高新区魏家屯调军台回迁楼施工方的负责人。2015年3月25日6时许,我到调军台回迁楼工地安排人员在一条土道上挖沟,但住在附近的一户居民不让挖,并用装汽油的瓶子点火往工人中扔,我们就躲起来了。这时,有人开一辆黑色的吉普车撞人,有个人躲了过去,但这车又向我撞来,我被撞到了沟里。我在沟里爬起来发现还有个人也被撞下来了,而且那辆撞我的车也掉了下来。随后,我就被送进医院了。那辆黑色吉普车的车牌号是辽C4U7**。开车的人好像是那家动迁居民的儿子。我当时被车前保险扛撞到了左腿。我的双腿与胸部疼痛,脸部也有擦伤。4.被害人刘斌的陈述证明:我是鞍山市综合执法局铁西分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25日5时30分许,我单位要求我在鞍山市高新区的一个工地执勤。6时许,工地的工人开始干活,好像是在挖一条土路的沟。这时,在土路附近的一户居民开始阻拦,拿礼炮向我们和工人燃放,还有一个岁数大的女子用燃烧的瓶子扔向人群,瓶子扔在一个草堆上着火了。我被一个礼炮的鞭炮崩到了左脸。随后,我就被同事送到医院。我的左脸和左太阳穴被炸伤,左耳耳膜被炸穿孔。5.证人李兴权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的副局长。2015年3月25日6时许,我们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指示,到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施工工地进行保护性施工。因为该工地有一动迁户一直阻扰施工单位施工,为了保证调军台回迁楼的施工进度,我们分局经请示市局,分局的20余人及从其他分局抽调的6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到工地进行保护性施工。我带队进入现场后,从那家动迁户的院里出来了一个老人拄者拐棍站在挖掘机的附近。有一个挺胖的中年妇女手里拿着一个里面装汽油的啤酒瓶,用布把瓶口塞上,她一来就对我们骂骂咧咧的,不让挖掘机施工,还用汽油瓶威胁我们。我们没有理她,继续往前走,那个女的就把汽油瓶摔在地上,还用拳头打了我几下,我也没有理她,继续往前走。后来,我们的人到达指定位置,站成一个半圆形,把工地围起来,挖掘机就开始施工。这时,动迁户院子里的一个中年男子把点燃的汽油瓶往我们站的地方扔,还往挖掘机上扔。我们看到这种情况就往后撤。那个中年男子不断的往外扔汽油瓶,我们就继续向后撤。后来那个中年男子就用类似“闪光雷”的鞭炮对着我们放。还有一个岁数不大的年轻男子站在房顶上也对我们放鞭炮,造成我们的一名队员面部受伤,耳膜穿孔。看到这种情况,我们就撤出了施工现场。在我们往外撤的过程中,一辆黑色的本田CRV吉普车开到现场的北门。当时我们有队员在那守着,那台车快到北门时,车速很快,冲着我们守门的队员就过去了。我们有一个队员喊了一声“躲开”,守门的队员就向外撤。当退到挖掘机南侧后,我看到那台吉普车的司机向现场的工人开去,要撞现场的工人。那辆车向前冲一下,又向后倒车,倒车时,把站在坑边的一名工人撞到坑里了。之后,这辆车又向前冲,把前面的一个工人也撞倒了。然后我们就撤走了。6.证人原万德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5日5时30分许,我在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工地正开着挖掘机干活时,从旁边的一处平房来了一名老人和一名女子骂我,并说我要是干活就把我的车给砸了。因为之前他们将一辆面包车停在我挖掘机前面,不让我干活,我就下车找到施工方姓苏的男子。姓苏的领着工地的几个施工人员去劝说他们离开,我就上车了。我上车后看到,那女的被施工方四个人抬到我施工的土坑的另一面,那老人被施工方两个人抬到土坑的另一面,他们两人就回到平房的院子里了。施工方有很多人员站在我的挖掘机和那个平房之间,应该是想挡住对方不让他们影响施工。我启动挖掘机开始挖土时,从工地旁的那处平房院里冲出来七八个人,手里拿着带尖的钢管、汽油瓶,他们把汽油瓶点着往施工方的人群里扔。还有个男的上了平房的房顶上,点燃了手中的闪光雷往施工方的人群中发射。院子里有个人也用闪光雷往施工方的人群发射。施工方的人看闪光雷一响就害怕了,往我车的方向跑。人群刚一动,点着的汽油瓶就扔到了人群中,其中有三个汽油瓶砸到了人,一个砸到一名施工人员的后背上,火立刻就着了,他马上脱了衣服和帽子才没烧伤;另外一个也砸到一个人后背了,火马上着了,这个人躺在地上滚了几下才把火弄灭;还有一个砸到一名施工人员的后背,这个人正好走到能有五六米深的施工地基旁,他被砸到了地基坑里。紧接着,有个男子开着一辆黑色的吉普车从平房处往施工方人群冲来,撞到姓苏的工地负责人和一名施工人员,他们两个就掉下七八米深的地基坑中了。那辆车往后倒了四五米,把车头调过来,又开车往人群中撞去,撞倒了跑在最后的一个人。那辆车就往后倒,倒进了旁边地基坑中,车翻了几下,四轮朝上砸在坑里。我看见,一个男子拿着一个汽油瓶从院子里出来,在平房旁边点着了一个煤气罐,他把汽油瓶用煤气罐的火点着了,跑向我的车,离我车能有20米左右的地方,把点着的汽油瓶扔向我挖掘机的驾驶室。这名男子又从地上捡起石头和砖砸向我的翻斗车,把我驾驶室的风挡玻璃砸碎了,碎玻璃把我的脸划伤了,其余的砸在了车上。当时我挖土的位置距离那座平房能有50米。事后姓苏的负责人跟我说话时,我看到他脸上都是伤。7.证人王娇的证言证明:我用的是白色苹果4手机,手机里存储了2015年3月25日我母亲家门前道路动迁的录像。该录像我不清楚是谁录得,当时我手机放在我母亲家了。2015年3月25日我丈夫许平超在我母亲家看魏家屯的老房子,房子是我爷、我父母住。当日8时许,我到的我母亲家看到房子后面有警戒线和警察,我弟弟王闯头部出血了。8.证人葛增楠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高新区动迁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为了防止动迁户阻碍工地施工,我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录像。因为前些天,工人在工地现场施工修路,有人阻碍,这次我就在施工时带了录像机设备。该录像是我于2015年3月25日6时许,在案发现场录制的。9.证人王英红的证言证明:我在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工作,负责管理调军台回迁楼现场工作。2015年3月25日6时许,在调军台回迁楼工地内东北角,鞍山市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取土工作,在取土的过程中,动迁户王英华的家人上前阻挠我们正常施工,之后引起了双方的冲突。开始时,动迁户户主的父亲走到挖掘机前不让我们施工方正常施工。由于前几次施工过程中都被该家动迁户阻拦,所以我们这次就协调了综合执法部门对我们进行采取保护性的措施。动迁户户主的父亲阻挠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施工方的工人见到综合执法没有将其劝走,就上去帮助劝阻。之后,从动迁户家中冲出来三个人,同时对我们施工方的工人和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我们双方就发生了冲突。我们这次施工的目的是施工调军台回迁楼地下室开发基础,进行取土工作,并不是要拆扒王英华家的房子。因为王英华家将一辆灰色的微型面包车停放在施工现场的挖掘机前阻挠施工,我和高新区动迁办的杨先泽还有施工方的王明利在2015年3月24日13时许将施工前的一份告知书送达到动迁户王英华家中,是一名年轻男子收的,男子十分气愤并生气的说你们要是有能耐现在就动,然后我们就走了。还有一份我们贴在了王英华家停放施工现场的微型面包车上,当时没有进行拍照和录像。施工前告知的内容是施工区域内禁止停放与施工无关的车辆,请你家将车辆自行开走,否则我们将请拖车拖走。我们在动迁户王英华家房子的北侧,留出了一条通行的道路可以通行车辆。因为担心这次取土工作会遇到动迁户王英华家人的阻拦发生冲突,所以我和高新区建设局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在现场。当天是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组织施工的。10.证人杨先泽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24日17时许,我们高新区管委会开了一个“关于调军台回迁楼保护性施工”的会议,会议决定2015年3月25日5时许对调军台回迁楼进行保护性施工。2015年3月25日6时许,综合执法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现场施工进行保护施工时,王英华的儿媳妇拿着汽油瓶到现场阻拦施工,在房子外面还有一名男子往综合执法局和施工队里扔点燃的汽油瓶,砸到草垛上燃烧起来。我看到王英华家的房子顶上站着个人,手拿类似礼炮的鞭炮对着综合执法局和施工队燃放,造成综合执法局一名人员面部烧伤,一名施工队人员后背起火,一名施工队人员全身起火。王洪君的儿子开着黑色的本田CRV吉普车撞向人群,前进、倒退两次,第二次前进时把一名施工人员撞到,后退时把一名施工人员撞到沟里,然后吉普车掉进了坑里。施工方由于无法施工,当天8时30分许停止施工,所有的工作人员和设备也撤出了现场。我们此次施工的目的是要把这条路清除,建地下室,并不是要拆扒王英华家的房子。王英华家之前将一辆微型面包车停放在施工现场的挖掘机前阻挠施工,2015年3月24日下午,鞍山市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对动迁户王英华家下了一个告知书,内容是:告知动迁户王英华家将停放在施工现场的一辆面包车自行挪走。我、王明利、王英红一起到达施工现场,由王明利将告知书送到动迁户王英华家的。我们在动迁户王英华家房子的北侧,留出了一条通行的道路可以通行车辆。施工当天施工方工作人员有几十人,他们上身穿迷彩服,头戴红色安全帽,手里拿着铁锹等工具。案发当天有高新区动迁办的工作人员、高新区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还有红岭街道办事处的书记马力夫在场。11.证人李伟群的证言证明:我是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和刘斌是同事关系。我们接到指令,在2015年3月25日6时许到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工地那配合工地施工人员依法施工,任务是保护性施工,因为之前有一户人家曾阻止工人施工。我们到了现场后,看到工地有一辆挖沟机正在施工,离施工的地方五六十米远的一户人家中,四五个人不让工人施工,这家的一名男子向工地工人扔点燃的汽油瓶,还有一名男子站在小房上面用点燃的鞭炮崩我们,还有一名男子驾驶车辆冲撞工地工人,这家人的这些行为造成我们一名同事和几名工地工人受伤。当时,在院子里的一名中年男子向人群中扔点燃汽油瓶子,瓶口塞得布条,扔的时候布条是点燃的。点燃的汽油瓶砸到了两名施工工人身上,汽油在工人身上燃烧起来了。在小房的房顶一名男子放鞭,放的是闪光雷,他向人群中发射,目的是阻止工人施工和阻止我们保护性施工,他用鞭炮将综合执法局铁西分局的刘斌扎伤,刘斌左侧面部崩伤流血了。一名青年男子驾驶黑色本田CRV吉普车撞到了一名工地工人,我没仔细看被撞工人哪里受伤。驾车男子驾车急加速撞向工地工人,第一次没有撞到,他把车倒回去又撞了一次,把工人撞倒在地的。12.被告人王洪君的供述证明:我在鞍山市高新区魏家屯调军台回迁楼施工工地里住。2015年3月25日5时到6时之间,我家外面的工地来了百十来号人,他们有的一些人穿着迷彩服,带红色安全帽,还有的一些人穿深色制服。我们发生了冲突。我回屋取完鞭炮后,回到院里,我把鞭炮点着了,对着扔石头的人就崩。鞭炮放完后,我把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向外撇,撇了大约四五个。我听到有人喊,王闯开车掉坑里了,我就往外跑,看见王闯的吉普车掉进工地的大坑里。之后的事情我也记不清了。鞭炮是过年时剩下的,类似“闪光雷”的鞭炮。当时,我在院里把草先点着,然后把汽油瓶塞着布点着了撇出去。我撇了两个点着的,一个没有点着的。我不知道我扔的汽油瓶砸没砸到人。当时院里没有其他人,我姑父许平超站在房顶上。我没有在房顶上准备鞭炮和汽油瓶。我不知道许平超有没有放鞭炮和扔汽油瓶。我没看到我儿子王闯的车怎么掉到坑里的,也没看到他开车撞人。13.被告人许平超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5日5时许,我和崔红丹及她父亲到王洪君家,他家在鞍山市高新区鞍千路魏家屯调军台回迁楼工地内。我跑到王洪君家的屋顶上面,看到院外面来了100多人,身穿迷彩服的有30多人,身穿综合执法衣服的有70多人,我岳母于霞、崔红丹就跑出院外面和对方一百多人发生争执。我站在屋顶也听不清,这时我小舅子王闯开车赶到。我岳父王洪君往院门口撇了一个燃烧瓶,当时院门口就被点着了,冒起了烟。我看到王闯往后倒车掉进边上的沟里了,我就开始往对方六七个人群里扔燃烧瓶,我一共扔了三个燃烧瓶。我扔的燃烧瓶是啤酒瓶子里面装有四分之一的汽油,瓶口是用塑料袋封好的。我扔完燃烧瓶,我又往六七个人群中燃放鞭炮。我燃放的鞭炮是闪光雷,燃烧瓶是王洪君事先准备好的放在屋顶的。他是怕强拆才准备的这些东西。我扔完燃烧瓶和放完鞭炮之后没有看到对方人群中有人身上着火。我没往对方人群中扔石头。我以为对方是要拆我们家的房子,我才往对方人群里扔燃烧瓶和鞭炮的。当天我小舅子王闯是驾驶一辆黑色的本田牌CRV吉普车,车牌号是辽C4U7**。当时除了我扔燃烧瓶和放鞭炮,我岳父王洪君也扔了,没有人扔石头。王洪君点燃了一个燃烧瓶扔在我家门口,其他的瓶子点没点着我不知道。王洪君往对方的人群里放鞭炮,我不知道他燃放了多少。14.被告人王闯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25日早上,我回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家中吃饭,当我开车到家门口时,发现有好多穿深蓝色制服的人,我也不清楚是警察还是综合执法的,还有穿着迷彩服,拿着镐把的人,能有百十人在我家附近,我妈就告诉我快跑,这时我就倒车,然后看见后面有人,我就又往前开,前面有人拿石头、铁锹、镐把砸我车,然后我就不知道怎么开车掉旁边的沟里了。我记不清开车过程中撞到人没有,当时都慌了,我记忆中我没撞到人。我驾驶的是黑色的本田CRV汽车,车牌号是辽C4U7**。我记不住当时谁砸我车了,但有一个人我见过,是在前一天下午给我家送建设局关于拆迁通知单的人。我家存有鞭炮,类似闪光雷的方形鞭炮。我不知道我家存放装有汽油的瓶子。15.辨认笔录证明:苏兴双辨认出王闯是2015年3月25日6时许在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王洪君家门口开车冲撞人群的人。16.视听资料证明:2015年3月25日,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工地案发现场情况。17.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公安人员从一部黑色苹果6手机中检查出三段视频,记载本案案发现场情况18.鞍山市高新区管委会城市建设局情况说明证明: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房项目建设单位是鞍山市高新区正东回迁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因为动迁户原因只能采取区域性施工。在施工前申请高新区综合执法部门对正常范围内的施工区域给予保护。2015年3月25日,施工单位正式施工,受到动迁户阻挠,他们扔汽油瓶,在屋顶放闪光雷,点燃液化气罐,开车撞人,施工单位及综合执法部门有人受伤,导致当天施工停止。19.鞍山市高新区动迁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及王洪君家可通行道路视频证明:鞍山市高新区动迁管理办公室员工葛增楠于2015年3月25日6时许在高新区调军台施工现场用摄像机对施工现场进行录像,并将录像内容刻成光盘交给了高新区派出所。随案移送光盘记载了当天案发情况。20.病历证明:梅洪浩、苏兴双、王铁双、刘斌的伤情。21.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梅洪浩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2015年3月25日群众报案。同年4月2日,公安人员将王洪君、许平超抓获。同年4月22日,公安人员将王闯抓获。23.刑事谅解书证明:梅洪浩、苏兴双、王铁双、刘斌已经得到了赔偿,四人对王洪君、许平超、王闯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以向施工现场人群扔燃放的烟花爆竹和点燃的汽油瓶以及开车冲撞人群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鞍山市高新区调军台回迁楼施工现场进行保护性施工,造成四人受伤,其中一人为轻伤一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王闯的辩护人提出王闯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对其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洪君、许平超、王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均已得到赔偿,三人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洪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许平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金平人民陪审员 贾可雯人民陪审员 徐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