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传宪诉彭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宪,彭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1112号原告刘传宪,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国礼,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朝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刘传宪与被告彭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文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传宪及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朝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定于2015年9月16日归还借款,并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若未按时支付利息,按应付利息的20%支付违约金,并于当日及次日分别给付被告150000元,合计300000元。被告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坐落于荣县东佳镇关岳街110号的房屋抵押,并与原告在荣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10月至次年1月,被告共支付利息20000元。自2015年1月起至同年6月,被告欠原告利息34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支付原告尚欠利息3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举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2.借条,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荣房权证荣字第2014016**号《房屋所有权证》、荣国用(2014)第37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荣房他证字第20140043**号《房屋他项权证》、房地产价值协议、借款抵押担保合同、被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被告以其个人所有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的事实;4.证人余希照到庭证言,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事实经过。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未举证。诉讼中,本院依职权向被告调查核实本案事实,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口头约定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按月支付的事实。上述原告举示的证据及本院调查询问笔录,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判断,能够证明以下事实:2014年9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条载明:今借到刘传宪人民币现金300000元,定于2015年9月16日全部归还,以荣县东佳镇关岳庙街110号房屋作抵押。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并按月支付。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荣县东佳镇关岳庙街110号的房屋为该笔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约定期限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被告于2014年10月至次年1月,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20000元,截止2015年6月,被告尚欠原告利息34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息无果,引发本案诉讼。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并以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原告按约履行借款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自2015年2月起至今未向原告及时支付利息。被告依法应对已按时支付利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被告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故原告的该项事实主张,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违反双方按月支付利息的约定,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并支付尚欠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朝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传宪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被告彭朝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文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治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