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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侯家群诉被告张伟、廖利端、张学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家群,张伟,廖利端,张学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保字第178-1号原告:侯家群。被告:张伟。被告:廖利端。被告:张学常。原告侯家群诉被告张伟、廖利端、张学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宜宾民初字第2361号。诉讼中,原告侯家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伟、廖利端、张学常的银行存款18385.34元,案外人廖真礼提供银行存款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侯家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伟、廖利端、张学常的银行存款18385.34元;二、冻结案外人廖真礼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8385.3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