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侯英生与彭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英生,彭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915号原告:侯英生,男,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杨庆,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辉,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英生诉被告彭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英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英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告侯英生撤回对被告彭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英生承担。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