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执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山东省裕林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旨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亓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裕林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旨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亓某,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任执字第13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裕林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蕾,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旨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亓某。被执行人:隋某。申请人执行人山东省裕林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旨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亓某、隋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山东旨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亓某、隋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69595元。实际执行到位案件款6308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