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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顺虎诉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虎,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28号原告:王顺虎,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槐树凹西四巷19号。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法定代表人:张月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莎波,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北大道5号中医院家属院1号楼1单元302室,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津滨大道95号。法定代表人:穆彦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红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港内1号。法定代表人:穆彦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红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虎诉被告沃尔玛(山西)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运城河东东街分店、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嘉里粮油(营口)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