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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4年4月12日生,农民,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