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陈续桂与李洪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续桂,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115号申请人陈续桂。被申请人李洪波。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牡民保字第1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陈续桂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李洪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珠山卫星分理处账号4367***************的存款6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