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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周某某,女,土家族,生于1986年3月7日,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代理人杜刚文,湖北省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刚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2月起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已破裂,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5年12月在外务工时相识恋爱,2007年5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21日生育一女王某甲。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提出抚养婚生女,并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原告对此也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双方对��生女王某甲的抚养及抚养费的问题,均达成一致意见,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00元,对此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