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威猥亵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威,男,1998年5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无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8********,农民,住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张怀军,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汉族,住梨树县林海镇双山村*组。系被告人张威亲属。辩护人李学文,梨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第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威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威、法定代理人张怀军及其辩护人李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威来到梨树县林海镇靠山村四组张某某家,与单独在家的张某某妻子李某某闲聊,当李某某要上外屋干活时,被告人张威从背后搂抱李某某并往下拽衣服,李某某反抗过程中颈部被张威抓破,当李某某呼救时被被告人张威用手将李某某嘴捂住,并将李某某按倒在外屋地上,将李某某上身穿的马夹拽下,后李某某挣脱跑出院外,被告人张威逃走。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威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威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张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威犯罪时属未成年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张威来到梨树县林海镇靠山村四组张某某家,与单独在家的张某某妻子李某某闲聊,当李某某要上外屋干活时,被告人张威从背后搂抱李某某并往下拽衣服,李某某反抗过程中颈部被张威抓破,当李某某呼救时被被告人张威用手将李某某嘴捂住,并将李某某按倒在外屋地上,将李某某上身穿的马夹拽下,后李某某挣脱跑出院外,被告人张威逃走。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张威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张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张威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威于1998年5月6日出生。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梨树县林海镇靠山村四组被害人李某某家室内等情况。5、证人王立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下午1点左右,被害人来到其家说张威去她家拽她了。6、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5日中午,被害人打电话说张威把她拽了,把她吓坏了,其回到家中和被害人去找张威,没找到就报案了。7、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1点多钟,张威来到我家,他和我唠他放牛的事,后来我下地刚要往外屋走,他就把我拽住了,我就和他撕吧,我喊救命,他就用一只手把我嘴捂上,用另一只手拽我上衣,我俩撕吧到外屋地,我拿洗脸盆子打他,又踹他肚子一脚,我跑到门口,他就骑自行车跑了。8、被告人张威供述,2014年11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我放完牛骑自行车去被害人家,进屋看见她自己在家东屋炕上看电视,我就和她唠嗑,后她下地穿鞋时,我就从她背后用右胳膊搂住她的脖子,她挣脱我,我就用力搂她,我俩撕吧到外屋地,灶坑旁的洗脸盆水碰撒了,我就骑自行车跑了。她喊时我捂她嘴了,我拽她目的就想上去搂她。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威采取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及自首等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强制猥亵妇女罪)、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威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