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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辉、王从保与陈景国、杨俊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王从保,陈景国,杨俊洪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385-1号原告王辉。原告王从保。被告陈景国。被告杨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王从保与被告陈景国、杨俊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王从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陈景国、杨俊洪所有的位于郯城县马头镇西爱国村中心路北路东(房产证号:房产证郯村镇字第XX**)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