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施泽涛与井军民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泽涛,井军民,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657号原告施泽涛,男,1954年3月4日出生。被告井军民,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公建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泽涛诉被告井军民、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施泽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