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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施泽涛与井军民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泽涛,井军民,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657号原告施泽涛,男,1954年3月4日出生。被告井军民,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山水汇豪苑公建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泽涛诉被告井军民、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施泽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