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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史风玲与李洋、王志强、孟庆杰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史风玲,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洋,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庆杰,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风玲申请执行李洋、王志强、孟庆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