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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一初字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被告沈阳市某某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沈阳市某某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一初字00447号原告:朱某,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沈阳市沈河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某某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25-1-1。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系该公司经理,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朱某与被告沈阳市某某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路、闫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非人民陪审员  李路人民陪审员  闫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