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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吴珍凤与谢原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珍凤,谢原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吴珍凤。被执行人谢原会。申请执行人吴珍凤依据临桂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谢原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30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并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