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48号原告贾某甲,农民。被告贾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