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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848号原告贾某甲,农民。被告贾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