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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与黄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组织机构代码31077060-9。法定代表人黄小生,经理。被告黄阳明,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并已部分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长泰县扬生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徐桂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林绍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