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飞翔与王华王元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翔,王华,王元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218号申请人王飞翔,男,汉族,1975年5月17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元才,男,汉族,1955年6月10日生,住铜陵市。王飞翔与王华、王元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华、王元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华的财产人民币782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