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群众,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13年9月4日14时许,在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鸿冠饭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冯××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被告人张××持餐具等物品将被害人冯××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冯××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双侧眉弓创口、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上臂创口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当庭供述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3年9月4日14时许,在其姐夫郭××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的鸿冠饭店内,因在该饭店用餐的冯××在饭店门口小解将饭店脚垫弄脏,其要求冯××清理,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后相互用拳击打对方面部,且用餐具等物品相互殴打对方头部及身体,致双方头面部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冯××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双侧眉弓创口、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上臂创口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其左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肿胀、头皮创口、颈部肿胀、肩部肿胀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的医疗费等费用均自负,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员及机构资质等、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张××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宗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晓速录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