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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谢祥青与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祥青,黄金海,谢祥青,黄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6号原告:谢祥青,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金海,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祥青与被告黄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金海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XXX号蓝溪明珠X幢XXXX号房(房产证号:安房权凤城镇字第XXXXXXXXX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于2015年8月12日提供其妻林美玲名下的房产及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确保今后生效裁判的执行,原告谢祥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告黄金海所有的址在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南路XXX号蓝溪明珠X幢XXXX号房(房产证号:安房权凤城镇字第XXXXXXXXX号),查封期间,该房产内的财产由被告自行负责保管。2.查封林美玲所有的址在厦门市思明区洪莲西里XX号XXX室(厦地房证第XXXXXXXX号),查封期间,该房产内的财产由林美玲自行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廖碧财审判员  苏荣杰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