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潘仑与朱慧华、王琼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潘仑。被执行人朱慧华。被执行人王琼瑶。关于申请执行人潘仑与被执行人朱慧华、王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琼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手肘头巷47弄207室房产,抵押银行,暂无法处置。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祯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