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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许某、黄某甲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被告人许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2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杨磊),男,1986年2月24日生,安徽省六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裕苑新村。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被告人吴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甲。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乙,安徽省六安市。被告人丁某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袁某。被告人袁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4月29日由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4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1年4月29日减余刑释放;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由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5月3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等人,先后在本市裕安区城南镇的武某、姚某乙、赵某、鲍丙才、张立明等农户家中组织他人以“龛干子”方式进行赌博10余场,每场参赌人员约20至40人不等,被告人许某、黄某甲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等人分别参与找赌博场地、接送参赌人员或望风,所得赃款被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等人瓜分。被告人陈某多次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约一万元,并参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先后于2014年4月11日、4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九名被告人均已退缴全部赃款。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陈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11月间,被告人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等人,先后在本市裕安区城南镇的武某、姚某乙、赵某、鲍丙才、张立明等农户家中组织他人以“龛干子”方式进行赌博10余场,每场参赌人员约20至40人不等。被告人许某、黄某甲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姚某甲、黄某乙、吴某负责找赌博场地、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袁某负责望风,所得赃款被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等人瓜分。被告人陈某多次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约一万元,并参与赌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分别于2014年4月11日、4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许某等九名被告人均已退缴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武某、姚某乙、赵某、郑某、方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许某、黄某甲、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陈某供述和辩解、指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黄某甲伙同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多次在现场提供资金,获取非法利益,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甲、黄某乙、吴某、丁某甲、丁某乙、袁某、陈某在实施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许某等九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结合其所在社区的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姚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黄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丁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七、被告人丁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八、被告人袁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九、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完毕。)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久贤审 判 员  张太铁人民陪审员  刘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