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谭某某,男,1979年生,壮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教师,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豸山路。被告熊某,女,1981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教师,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豸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前与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决定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