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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幼芬。委托代理人:袁斌,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欧意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