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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姚传富、肖平小额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平,姚传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向朝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萍,女,住什邡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平(系原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经营者),男,住四川省安县。被告:姚传富,男,住什邡市。原告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平、姚传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石娜、谭池婷、人民陪审员黄光英组成合议庭,石娜担任审判长,并于同年8月13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平、姚传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18日,原告与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系个体工商户,商户注册号:510682600190770)、被告姚传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借款利息按月息1%计算,若逾期未偿还,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1.5%计算罚息等内容。被告姚传富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同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为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转入被告肖平指定的账户,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未归还借款,并且该摄影部已于2015年2月15日注销,被告肖平作为其经营者,应该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肖平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罚息(从2014年9月18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逾期罚息2.42万元);2.被告姚传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成立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筹建的复函以及开业申请的批复,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具有放贷资格以及二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承诺书(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18日,原告与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被告姚传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提供借款20万元,借款期间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借款期间利率为月息10‰,贷款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被告姚传富作为此借款本息、违约金等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的事实。3.贷款支付委托书、借款借据、进账单(复印件)。用以证明2013年9月18日原告按照约定将20万元转入被告肖平指定的银行账户,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的事实。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在本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后认为: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能够证明原告与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被告姚传富于2013年9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提供借款20万元,借款期间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17日,借款期间利率为月息10‰,贷款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等,承诺书能够证明被告姚传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贷款支付委托书、借款借据、进账单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肖平指定账户转账20万元的事实,且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庭审举证、认证,结合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的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系个体工商户,被告肖平系该摄影部的经营者。2013年9月18日,原告与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商户注册号:510682600190770)、被告姚传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借款利息按月息10‰计算,贷款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等内容。被告姚传富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同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为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转入被告肖平指定的账户,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然借款期限届满后,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其催要,至今未偿还。原告以2015年2月15日该摄影部已办理注销登记,被告肖平作为其经营者,应该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为由遂诉至本院,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被告姚传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提供了借款,该摄影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其仅在支付部分利息后即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应当承担责任。该摄影部已于2015年2月15日办理了注销登记,因被告肖平系什邡市方亭巴黎婚纱摄影部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肖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传富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签字以及其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亦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姚传富对被告肖平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清所欠原告德阳市什邡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息1%加收50%罚息为标准进行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传富对被告肖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平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7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80元,由被告肖平负担,被告姚传富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审 判 长  石 娜代理审判员  谭池婷人民陪审员  黄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晓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