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聂广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广兴农村承包经营户,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51号原告聂广兴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聂广兴,男,汉族,1948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负责人刘文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广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社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广兴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广兴农村承包经营户自愿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广兴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聂广兴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审判员 冷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