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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益照、黄礼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照,黄礼燕,冯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823号申请执行人陈益照,男,195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礼燕,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冯福伟,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3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礼燕、冯福伟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31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4100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