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大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耘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