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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宁英与孙淑清、莫增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宁英,孙淑清,莫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黄宁英被执行人孙淑清被执行人莫增良本院在执行黄宁英申请执行孙淑清、莫增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指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2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执字第20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