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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贤敏再生纺织原料厂与赵素力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贤敏再生纺织原料厂,赵素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8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贤敏再生纺织原料厂,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颜峰仙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号。经营者:徐贤敏。委托代理人:陆宝昌,是广东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素力,女,1966年9月26日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贤敏再生纺织原料厂与被告赵素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宝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素力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麒丰部的高级总监,原告一直通过被告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每人的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为70万元,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还介绍了其他工厂老板通过被告投保雇主责任险。2014年3月2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5600元给被告,继续投保雇主责任险。2014年5月10日,原告的员工李送桃在工作中受伤,在大沥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依据《人身保险××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标准,李送桃的损伤达三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办理保险理赔时才发现,被告在2014年没有为原告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而是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每人的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仅为10万元,医疗赔偿限额2万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原告应当支付给李送桃的工伤补偿金远超过上述限额,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认自己的工作有过失,于2014年12月5日亲自写下欠条,愿意赔偿原告的工人伤残费18万元,并在2015年3月5日前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通过被告投保保险,双方构成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同,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原告无法获得预期的保险赔偿,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原告也接受,双方已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理应赔偿给原告。故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原告的工人伤残损失18万元,并自起诉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明细对帐单(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经营者徐贤敏以刷卡方式于2014年3月20日支付了保险费5600元给被告。4.雇主责任险(境内)承保明细表、雇主责任险(境内)保险单、雇员清单(原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员工李送桃投保雇主责任险,但被告经办时改变了承保的保险公司及责任限额,李送桃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工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5.李送桃的身份证、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出院记录(复印件,各1份)、司法鉴定文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李送桃因工受伤,造成三级伤残。6.赔偿协议书(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李送桃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7.欠条(原件,1份)、欠条(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经协商,被告就李送桃工伤一事同意赔偿原告18万元。8.情况说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所写欠条中的赔偿款,是赔偿给原告的。9.被告名片(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是新华保险公司的高级总监。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均予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曾委托被告投保雇主责任险,被告为原告投保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雇主责任险,约定保险期限为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雇员死亡伤残限额为10万元/人,等等。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擅自更改投保公司且投保的保险限额比原被告事前约定的保险限额低。2014年5月10日,原告的员工李送桃在工作中受伤。原告与被告经协商后,被告于2014年12月5日出具《欠条》予原告,确认:被告欠徐贤敏工人伤残费18万元,2015年3月5号前付清。2015年7月14日,徐贤敏签署《情况说明》,确认:上述《欠条》中的“工人伤残费18万元”是被告欠原告的,徐贤敏是代表原告与被公安进行协商并接受该《欠条》的。另查,2015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半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5.1%。本院认为:徐贤敏作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贤敏再生纺织原料厂的个体经营者,其两者之间的财产是一致的。虽然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是欠徐贤敏“工人伤残费18万元”,但从《雇主责任险(境内)承保明细表》中被保险人的名称及李送桃在工作中受伤的损失责任人分析,原告才是实际受害人和委托人,且徐贤敏也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述赔偿款应由原告收取,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后出具《欠条》承诺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被告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现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约支付赔偿款,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并主要体现为利息损失,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应支付赔偿款18万元,并应从起诉日即2015年6月1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予原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素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8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贤敏再生纺织原料厂,并应以18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1%计付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予原告,违约金随本金一并支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腾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