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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李艳辉诉季彦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辉,季彦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李艳辉,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彦彦,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辉诉被告季彦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辉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2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艳辉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