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葫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皓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英国J&C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皓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英国J&C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葫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皓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弄*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翠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孟庆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英。申请执行人:英国J&C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兰溪路**弄*号2001。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翠英。被执行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机街**号。法定代表人:杨云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如钢,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上海皓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英国J&C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1)葫仲裁第69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葫民特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执行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上海皓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英国J&C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执行费4559元由被执行人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仲裁委员会(2011)葫仲裁第69号裁决书确定内容执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勇审判员  姜亦纯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