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马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丁浩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