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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马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丁浩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