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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杭州智翔贸易有限公司与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011-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智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军。被执行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聚权。申请执行人杭州智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智翔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8574.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4.5元、执行费77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处于停业状态。被执行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自动缴纳案款10000元(包含本案案件受理费694.5元、执行费77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聚权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杭州智翔贸易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0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智翔贸易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桐庐大美利百货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