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田双宁诉中宁县舟塔俊宝枸杞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转普通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双宁,中宁县舟塔乡俊宝枸杞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329-1号原告田双宁,男,生于1960年6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田静,女,生于1986年8月3日,汉族,研究生,公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宁县舟塔乡俊宝枸杞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舟塔乡田滩村村民委员会院内。法定代表人陈保堂,男,生于1962年9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田双宁诉被告中宁县舟塔乡俊宝枸杞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玮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