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776号原告金×,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满族,北京市大兴区××局职工,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区×单元×号,住北京市×区×寺北里×号楼×��元×室,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焦巍,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金×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王×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王×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提交的居住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可见,被告户籍地虽在西城区,但被告实际在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北里×号楼×单元×室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被告系上述房屋产权人,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因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点在大兴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步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