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为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盼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