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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铜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士、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铜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刘玉士,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承德铜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法定代表人马兴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大勇,该公司职员。被告刘玉士。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铜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士、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铜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铜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铜强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兆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陈晓冲审 判 员  王 爽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