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姚二刚与张起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二刚,张起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170-2号申请人姚二刚,居民。王被申请人张起龙,居民。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170-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起龙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起龙驾驶的JF8593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