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兰金、陈孝梓、李安盛、林幼芬、简招俤、叶克洲、林细龙、黄赛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黄兰金,陈孝梓,李安盛,林幼芬,叶克洲,林细龙,黄赛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地昆明市。代表人黄岚,行长。被执行人黄兰金,女,1974-01-191981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蕉城区。被执行人陈孝梓,男,1972-10-161976年03月05日,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李安盛,男,1982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蕉城区。被执行人林幼芬,女,1981-10-161990年07月1日出生,汉族,住蕉城区。被执行人叶克洲,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林细龙,男,1966年05月07日,汉族,住蕉城区。被执行人黄赛椿,女,1969年09月14日,住蕉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兰金、陈孝梓、李安盛、林幼芬、简招俤、叶克洲、林细龙、黄赛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官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官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锡铿代理审判员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