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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永平与汤再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汤再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537号原告:周永平。被告:汤再连。原告周永平与被告汤再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永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