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永平与汤再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汤再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537号原告:周永平。被告:汤再连。原告周永平与被告汤再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永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