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郑茂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郑茂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人:金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文博,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小静,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茂龙,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上诉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德铝塑安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茂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德铝塑安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文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郑茂龙经本院传票传唤两次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梦 灵代理审判员 赵 红 军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月琴(代)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