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卢氏县煊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裴红军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煊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裴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煊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冰,女,1988年生。被执行人裴红军,男,1985年生。卢氏县煊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裴红军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裴红军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