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桂珍、乔志庆等10人诉赤峰市人民政府、张文学不服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珍,乔志庆,李杰峰,付玉兰,杨桂芹,乔志林,闫玉荣,冯艳玲,郭长江,郭建华,赤峰市人民政府,张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初字第81号原告李桂珍,女,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乔志庆,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李杰峰,男,汉族,1962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付玉兰,女,汉族,1953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杨桂芹,女,汉族,1950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乔志林,男,汉族,1961年6月9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闫玉荣,女,汉族,1958年9月14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冯艳玲,女,汉族,1959年10月6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郭长江,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郭建华,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诉讼代表人李桂珍,女,汉族,1955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诉讼代表人乔志庆,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十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毕力夫,市长。委托代理人赵建业,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复议应诉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第三人张文学,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原告李桂珍、乔志庆等10人诉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文学不服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原告因当事人设置原因需调整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珍、乔志庆等10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珍、乔志庆等10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被告、第三人各负担20元。审判长 李海波审判员 姜 静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赫